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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4//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备、电力煤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//1995年4月8日高检发研字〔1995〕5号//该批复与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相抵触,不再适用`2` - 鲁虺法律法规资源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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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4//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备、电力煤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//1995年4月8日高检发研字〔1995〕5号//该批复与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相抵触,不再适用`2`